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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园”拟定为设置景观照明重要区域 汕头市立法提升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水平
2021-12-27



来源:汕头日报

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间景观,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汕头市拟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在法治轨道上提升城市景观照明的管理水平。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等要求,立足特区实际,总结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实践,以及吸收采纳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的立法经验,重点从管理原则、管理体制、规划引领和实施要求、景观照明补贴、启闭时间、网络安全、保护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编制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遵守的规定,对绿色环保节能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

强调与城市的历史底蕴、文化内涵等相适应;

明确暗夜保护区,划定禁止设置的区域和建(构)筑物;不得有灯光直射居住建筑窗户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形;

优先选用新型节能环保照明产品;

符合道路交通、消防、航空和建(构)筑物结构等的安全要求;

临近暗夜保护区的区域,严禁使用上射的探照灯、激光及媒体立面。涉及候鸟迁徙、迁移需求的,应当在候鸟迁徙季严格限制景观照明的开启及动态照明的使用。对重要湿地及红树林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城市照明建设应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当关闭等等。

▼《条例(草案)》提出,下列区域和建(构)筑物应当划定为设置景观照明的重要区域和建(构)筑物,并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照明

环汕头内海湾区域、小公园开埠区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水体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

城市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二十四米以上的重要建(构)筑物;

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及城市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建筑物;

城市桥梁和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为确保景观照明规划得到落实,《条例(草案)》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一是规定在重要区域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景观照明的设置要求;

二是规定在重要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景观照明的内容,并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工程规划许可中审查;

三是要求建设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验收和投入使用;

四是规定竣工验收要求;

五是针对法规实施前的有关区域和既有建(构)物,景观照明设施尚未设置或者需要改造等情况,明确了增设和改造的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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